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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個 A小姐結婚十多年,沒有孩子。她的婆婆早年就過世,後來公公過世後,沒想到先生也在第三年因病去世。依民法第 1138條規定,沒有孩子也沒有父母的情況下,由配偶和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繼承遺產。她的公公是南部大地主,所以她的先生和小叔就各自繼承大筆土地。
A 小姐處理繼承遺產的事情,才發現在她先生死亡的前十天,名下的土地已經過戶給他的弟弟,就是她的小叔,其他的動產也都給弟弟了。這些土地農地農用,所以不必繳贈與稅,而且她的小叔已經辦理拋棄繼承,也不用繳遺產稅。
稅法規定,死亡前三年(民國 88年 7月17日起,修訂為二年)的贈與,必須納入遺產課稅。但小叔已經早一步辦理拋棄繼承,所有的遺產稅全部算到 A 小姐頭上。她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,卻因為沒有拋棄繼承,為了家計又得工作,導致她不管到哪兒上班,每個月薪水都被扣三分之一去繳稅,苦不堪言。
後來,找到「破綻」。 A小姐拿出她先生和小叔立的契約,立契約的日期竟是她先生重病昏迷的第二天 。於是,去問她小叔,舉民法第 75條為證,告訴他: 在無意識狀態中所做的意思表示,依法無效。希望他幫忙自己的嫂子繳稅,否則她將提出撤銷契約。
當然,後來才知道這個小叔是為了顧全自家的祖產,深恐 A小姐帶著財產改嫁,某種程度上似乎也不是沒有道理。但我想,要她帶著「債務」去改嫁,好像也不公平,更何況 A 小姐也不一定會改嫁,何妨讓 A 小姐沒財產但也沒債務,全身而退。小叔知道情形之後,同意提出現金來繳稅,事情就圓滿落幕。
另外,以前的地主重男輕女。有些當兒子的不務正業,在父親重病過世前的二年內,趁父親無力管理自己財產的時候,不時以現金、轉帳的方式領走父親帳戶裡的錢;但父親過世後,兒子繼承土地,女兒只拿到紅包意思意思,敢怒不敢言;結果兒子後來闖了禍,還先脫產。所以,國稅局追稅時,執行到的是女兒的財產(因為沒有拋棄繼承),但女兒已出嫁,結果變成連女婿的財產也被扣押繳稅,非常無辜。
去( 95)年 12 月,這個問題就有解了。 大法官第 622 號解釋,被繼承人生前二年的贈與,不應直接由遺產的繼承人來負擔贈與稅的納稅義務,而是要先從被繼承人的財產去扣稅,不足的部分再找受贈人 。至於A 小姐的例子,就要回歸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 條,誰做的事誰來擔,所以,現在國稅局就會直接找受贈人(她的小叔)當納稅義務人。
A 小姐處理繼承遺產的事情,才發現在她先生死亡的前十天,名下的土地已經過戶給他的弟弟,就是她的小叔,其他的動產也都給弟弟了。這些土地農地農用,所以不必繳贈與稅,而且她的小叔已經辦理拋棄繼承,也不用繳遺產稅。
稅法規定,死亡前三年(民國 88年 7月17日起,修訂為二年)的贈與,必須納入遺產課稅。但小叔已經早一步辦理拋棄繼承,所有的遺產稅全部算到 A 小姐頭上。她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,卻因為沒有拋棄繼承,為了家計又得工作,導致她不管到哪兒上班,每個月薪水都被扣三分之一去繳稅,苦不堪言。
後來,找到「破綻」。 A小姐拿出她先生和小叔立的契約,立契約的日期竟是她先生重病昏迷的第二天 。於是,去問她小叔,舉民法第 75條為證,告訴他: 在無意識狀態中所做的意思表示,依法無效。希望他幫忙自己的嫂子繳稅,否則她將提出撤銷契約。
當然,後來才知道這個小叔是為了顧全自家的祖產,深恐 A小姐帶著財產改嫁,某種程度上似乎也不是沒有道理。但我想,要她帶著「債務」去改嫁,好像也不公平,更何況 A 小姐也不一定會改嫁,何妨讓 A 小姐沒財產但也沒債務,全身而退。小叔知道情形之後,同意提出現金來繳稅,事情就圓滿落幕。
另外,以前的地主重男輕女。有些當兒子的不務正業,在父親重病過世前的二年內,趁父親無力管理自己財產的時候,不時以現金、轉帳的方式領走父親帳戶裡的錢;但父親過世後,兒子繼承土地,女兒只拿到紅包意思意思,敢怒不敢言;結果兒子後來闖了禍,還先脫產。所以,國稅局追稅時,執行到的是女兒的財產(因為沒有拋棄繼承),但女兒已出嫁,結果變成連女婿的財產也被扣押繳稅,非常無辜。
去( 95)年 12 月,這個問題就有解了。 大法官第 622 號解釋,被繼承人生前二年的贈與,不應直接由遺產的繼承人來負擔贈與稅的納稅義務,而是要先從被繼承人的財產去扣稅,不足的部分再找受贈人 。至於A 小姐的例子,就要回歸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 條,誰做的事誰來擔,所以,現在國稅局就會直接找受贈人(她的小叔)當納稅義務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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